圖為:溫州立人教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庭審現場。 唐克龍 攝
  中新網溫州5月27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 溫萱)5月27日上午,溫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立人教育集團、董順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溫州中院特約監督員、檢察官代表、被告人近親屬、群眾及媒體記者近三百人到庭旁聽庭審。
  今年52歲的董順生,原系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人教育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
  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餘六名被告人均為立人教育集團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
  據瞭解,被告單位立人教育集團由被告人董順生、章曉曉等人在1998年創辦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的基礎上,經多年發展,於2003年9月份經工商部門批准而成立。
  自1998年開始,為解決資金問題,立人教育集團經被告人董順生決定及在被告人夏尉蘭等人的具體實施下,以投資辦學及在外項目投資需要資金等為名義,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等方式,先後在泰順本地設立育才高級中學董事會籌建處等九個融資平臺。
  同時,在外地設立內蒙古哈拉溝煤礦等五個融資平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計吸收存款金額近51.94億元,已支付利息、分紅等近35.13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立人教育集團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董順生等人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上,在回答審判長詢問時,董順生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董順生稱:2003年9月成立泰順縣立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後於2005年9月變更為立人教育集團,董事會成員除他之外,還有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等,他是大股東,占80%的股份。
  同時,董順生還承認立人教育集團在其發展過程中,有向社會進行集資,而這種集資行為並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說起向社會集資的原因,董順生承認是自身資金不多,平常的銀行貸款不能滿足企業自身運轉的需要。
  為此,他們共設立了14個融資平臺,董順生稱融資平臺主要是由財務人員負責具體的操作,集資款的利息是根據當地的利率來算,不同時期利率不同,最開始的利率是一分二,到後來利率達到四分。
  面對公訴人“立人集團有融資行為的事情,社會是如何知道的”詢問,董順生回答一方面是立人教育集團在當地融資時間比較長,另一方面也是口口相傳,他承認在股東會上,會要求股東把需要融資的信息向社會傳達、宣傳,而籌集來的集資款一部分用於還本付息,一部分用於集團在外項目的投資。(完)  (原標題:溫州立人教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今開庭 七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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